(2013)聊东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段洪波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聊城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洪波,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聊城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段洪波,男,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尚衍玲,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驻济南市泺源大街5号良友富临大酒店26层。被告聊城大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驻本市东昌府区东昌宾馆北临。法定代表人侯玉言,经理。上列原、被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