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郁岳炯与钱小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岳炯,钱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3号申请人:郁岳炯。被申请人:钱小虎。申请人郁岳炯因与被申请人钱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3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钱小虎指定的与申请人郁岳炯合作经营期货业务的账户存款。(期货账户户名:王红霞,账户号:00×××89,开户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为:深圳市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或银行存款。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23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钱小虎指定的与申请人郁岳炯合作经营期货业务的账户存款(期货账户户名:王红霞,账户号:00×××89,开户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为:深圳市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或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协助单位协助冻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郁岳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