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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靳盈盈与被告费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盈盈,费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04号原告:靳盈盈,女。被告:费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盈盈与被告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盈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靳盈盈承担。审判员  李瑞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