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梅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14号原告梅松,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刘昕居,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延军,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松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松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松承担。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宛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