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钎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钎保全申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钎;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11号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 申请人宋钎,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崇华,总经理。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宋钎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宋钎请求保全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2013)武仲保字第0001626号函:提请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钎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安居路198号百步亭花园文卉苑106栋1单元11层4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84.78平方米)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十大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宋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安居路198号百步亭花园文卉苑106栋1单元11层4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3005620号,建筑面积84.78平方米)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