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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游执查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波、贾素群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邓波,贾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游执查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芙蓉金城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55号芙蓉金城。负责人:徐矗,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邓波,男,生于1977年2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二区112号。被执行人贾素群,女,生于1953年5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桑林路58号二区1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绵众信证执字第5516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波、贾素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邓波、贾素群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1628869.17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