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民初字第15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安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555-1号原告陈安,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仁贵,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远东,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中连,该村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陈安负担。审 判 长  朱红雷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