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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案件名称

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与林克复、王海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林克复;王海英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金井治市(KANAIHARUICH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龙,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峰,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克复,台湾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英。 上诉人苏州日精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日精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克复、王海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日精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州日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日精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9.5元,减半收取为8429.75元,由原告苏州日精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祖彦 审 判 员  徐莉娜 代理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