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赵德礼与赵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礼,赵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赵德礼,男,瑶族。被告:赵云东,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礼诉被告赵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礼以与被告赵云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赵德礼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啟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