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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赵德礼与赵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礼,赵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赵德礼,男,瑶族。被告:赵云东,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礼诉被告赵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礼以与被告赵云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赵德礼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啟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