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喜与被告余海洋、马孩、吴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喜,余海洋,马孩,吴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刘国喜,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红,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余海洋,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孩,男,1967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霞,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建民,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帅,新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国喜与被告余海洋、马孩、吴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全成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