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确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喜与被告余海洋、马孩、吴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喜,余海洋,马孩,吴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刘国喜,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红,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余海洋,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留栓,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孩,男,1967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霞,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建民,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帅,新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国喜与被告余海洋、马孩、吴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全成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