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井绪昌与刘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绪昌,刘振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井绪昌。被告:刘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绪昌与被告刘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彦宏代理审判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