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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朱智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智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董益成,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光傲、方正扬,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朱智勇,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被告朱智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