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凤霞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霞,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韩凤霞。委托代理人:李莹薇。委托代理人:薛炜。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霞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凤霞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