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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凤霞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霞,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韩凤霞。委托代理人:李莹薇。委托代理人:薛炜。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霞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凤霞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