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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三明市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杨林、曾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高杨林,曾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三明市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国民,总经理。被申请人高杨林,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曾超,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申请人三明市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杨林、曾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币18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亚英在建行存折内的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林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高杨林、曾超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83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