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359号 申请执行人何义军与被执行人何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何某,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规定:“婚生小孩何凯兵由被告何某某抚养成年,原告何某某自愿给付被告何某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5,000元,限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完毕。”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执行人何某某人民币15,000元,何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和逾期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卢胜富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