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峻民与被告熊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峻民,熊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汪峻民,男。被告熊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峻民与被告熊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峻民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峻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汪峻民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