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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汪峻民与被告熊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峻民,熊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汪峻民,男。被告熊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峻民与被告熊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峻民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峻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汪峻民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显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