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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与郭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郭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33号。法定代表人王庚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水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杰,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和被告郭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时联系不到被告,账目无法核对,故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0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太原市进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贾敏人民陪审员牛昌年人民陪审员刘强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何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