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军与王杰、郭庆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王杰,郭庆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杨军,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杨滨,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王杰,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郭庆冬,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原告杨军诉被告王杰、郭庆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安杨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郭庆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诉称:2011年6月15日被告王杰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30日。被告郭庆冬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虽经催要,该笔借款未得到清偿。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杰未答辩。被告郭庆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担保贷款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王杰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30天,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3%,被告郭庆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之日起两年。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二被告并在名字上按上各自的手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给被告王杰现金5万元,被告王杰又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证明借到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30天。2013年6月12日,原告委托吴飞、齐广川、齐广纪三人向被告郭庆东催要借款,被告郭庆东未还。被告现已将2012年10月15日前的利息付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2年10月16日起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担保贷款合同书、借据、担保书、证人证言等在卷为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王杰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该合同已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王杰借款,被告王杰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王杰现尚未全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过了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该利息,依法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10月16日起计算。原告和被告郭庆东虽未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但在原告和王杰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被告郭庆东在该贷款合同中自愿为王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约定的保证期限为还款之日起两年,即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2013年6月12日,原告委托他人向郭庆东催要借款,自催要之日起被告郭庆东的担保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被告郭庆东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杰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郭庆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郭庆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生勇审 判 员  袁玉军人民陪审员  张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家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