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崔潇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崔潇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号。负责人:赵秀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和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崔潇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崔潇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5元及财产保全费1850元,均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