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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二初字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二初字1000号原告刘某某,1969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某,1969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