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二初字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二初字1000号原告刘某某,1969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李某某,1969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