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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乔士兴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times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男,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6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长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及其辩护人赵连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11月,被告人乔××在任北安市杨家乡民主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乔××以其继父孟××的名义承包北安市杨家乡民主村二屯杨树林。合同约定,孟××向民主村交纳人民币1820元、910棵树木归孟××所有,待孟××采伐完毕后合同终止。树木采伐完毕后,乔××又在林地种植樟子松、云杉树苗,并利用树木的间隔处种植黄豆。2008年9月,民主村书记郝××离职后,由乔××接任民主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一职。2009年2月绥北高速公路主线修路征地开始,被告人乔××负责本村征地的协调工作,因主线修路需占用乔××所承包林地的地头,故乔××与绥北高速修路指挥部达成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绥北高速公路修路指挥部于2009年3月给予乔××土地安置补偿款44955.40元,被乔××占为已有。2009年7月乔××又在杨家乡财政所取得地上物70棵树的补偿款1400元。2.主线征地结束后,被告人乔××于2009年5月1日让会计闫××起草一份植树造林协议书,并以孟××的名义与民主村签订合同,将主线占地后剩余的林地承包,但未约定承包费。合同签订后,2010年4月,绥北高速公路修辅路时,将该块林地占用为取土场,在占用林地时因大雪覆盖树苗,无法查清树木的具体数量,故修路指挥部按土地的面积给予乔××补偿,即每平方米补偿11.41元,合计土地安置补偿款266229.53元。乔××将此款领取后占为已有,用于其个人承包耕地使用。综上,被告人乔××贪污公款2次,共计人民币311184.93元。经侦查,被告人乔××于2013年6月8日在北安市被检察机关抓获。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乔××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11184.93元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明、记帐凭证、小班调查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北安市高速公路征地统计表等;2.证人邢××、于××、闫××、杨××、郝××、牛××、李×、曹××、孟××、何××、宋××、岳××、乔×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乔××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被告人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乔××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理由为:1、被告人乔××对修建绥北高速公路征用和临时占用的林地有使用权,并属实际使用人。2、2010年绥北高速公路修辅路临时占地时,乔××的身份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人员。3、被告乔××依法应获得补偿款311184.93元。故应应依法宣告其无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林权合同书,2、杨家乡林业站于2013年11月26日出据的证明,3、北安市杨家乡人民政府文件,4、民主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5、村委扩大会议记录,6、2007年造林调查卡片,7、2007年全市春季植树造林方案,8、杨家乡2007年春季植树造林补植、补造实施方案,9、杨家乡关于下达2007年春季造林计划的通知。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5日,被告人乔××在任北安市杨家乡民主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乔××以其继父孟××的名义承包北安市杨家乡民主村二屯杨树林。合同约定,孟××向民主村交纳人民币1820元,910棵树木归孟××所有,待孟××采伐完毕后合同终止。树木采伐完毕后,乔××又在林地种植樟子松、云杉树苗,并利用树木的间隔处种植黄豆。2008年9月,民主村书记郝××离职后,由乔××接任民主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一职。2009年2月绥北高速公路主线修路征地开始,被告人乔××负责本村征地的协调工作,因主线修路需占用乔××所承包林地的地头,故被告人乔××以2005年11月15日杨家乡民主村与孟××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与绥北高速公路修路指挥部达成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2009年3月被告人乔××将绥北高速公路修路指挥部发放的土地安置补偿款44955.40元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乔××将44955.40元上缴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杨家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实乔××任杨家乡民主村村委会副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证明、杨家乡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2009年2月征地拆迁工作开始进行,杨家乡政府指示辖区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组对本村的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工作组完成本村的征地拆迁任务,直至高速工程全部结束);2、中共北安市委办公室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安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3、林权转让合同,证实:孟××以乙方身份于2005年11月15日与甲方民主村签订合同及合同的内容;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及打印明细表,证实:于2009年3月13日存入44955.40元,乔××于2009年4月8日取走该款情况;5、杨家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发放表,证实:乔××应发放44955.40元;6、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证实:乔××以孟××的名义得44955.40元;7、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政府非税收缴款书,证实:乔××返还赃款44955.40元;8、北安市杨家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乔××同志在2009年期间任民主村党支部书记。在修绥北高速路期间,该人帮助乡政府组织和协调民主村范围内的公路征占土地一事,主要是主线和辅线占农户土地事宜;9、证人孟××证言,证实:…乔××是以我的名义承包的林地,…怎么包的地我不清楚,但他向我借过2000元钱,哪年借的我忘了。…补偿款打到我折上了,钱让乔××支走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10、证人向××证言,证实:乔××是我丈夫,现在是杨家乡民主村书记,乔××在2005年承包过民主村的林地,…林地是乔××自己包的,绥北高速占乔××包的林地了,但得了多少补偿款我不知道,乔××没跟我说,钱也没给我;11、证人于××证言,证实:我是在2000年任杨家林业站站长,杨家乡民主村的林地归我们林业站管理,是我们辖区。2005年乔××承包民主村二屯的梯田地,当时具体有多少棵树我不清楚,当时我们没去;…在2006年或2007年时,我们林业站下去先安排植树造林,要求各村进行植树造林,我们是把造林任务直接安排到各村,而不是针对承包人安排造林任务,也就是说我们把任务下到村里,由村里再往下安排造林;…按照调查卡片2007年4月这块地就已经没有树了,在上面新栽的树,具体什么时间采伐完毕的不清楚,但是调查卡上显示的应该是2007年之前;…是实际调查的,2007年的调查是我跟着去的,2008年是汪××、韩××去的,2009年的时候没去,不是每年都调查。;12、证人闫××证言,证实:①乔××以孟××的名义与民主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当时查的是910棵树,2009年征地时乔××的这块林地被征用了,当时高速公路主线征地只征用了地头有三十四米长,当时因为这块地不规整,是分四次测量的面积。这四块就是北安高速公路征地统计表第3页中乔××的四块地,其中一块是652平方米,一块是944平方米,一块是2275平方米,另一块是2955平方米。第二年高速路修辅路时,把乔××这块地全都征用了,用这块地做的取土场。②2009年2月征占了乔××包的林子地头,林木补偿1400元,林地补偿4万多元,这钱都归乔××了,没有入村里帐。至于乔××干什么用了我不知道,按合同规定乔××不应得这笔款,林权转让合同规定910棵树没了,林地由村里无偿收回,再说合同规定土地权始终归集体所有,这笔款是永久征用土地的补偿款,跟他个人没关系。③2009年5月1日签订的植树造林协议书是后来补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征地补偿款的事,纪检委查完后检察院又来查,乔××找我让我做一个植树造林协议书,我在他办公室写的协议书,甲方写的是民主村,乙方写的孟××的名字,也是乔××自己写的。这份合同是纪检委调查后签订的,把日期提前到2009年5月1日,因为5月份正是植树季节,做这份合同更显真实性,是想证明这块林地归孟××所有。④村委会开会讨论把林地都承包出去,但是有3块地没人要,也就没研究这3块地承包的问题,别的林地都包出去之后,乔××才承包了这块林地,这是后来郝××告诉我的,这块林地包给乔××了,让我做一个承包合同,会上研究松树都5元一棵,乔××后来实际是2元钱包的。因乔××承包这块林地没有上过村委会,所以承包时村委会委员都不知道,都是签完合同之后知道的;13、证人郝××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12月份到2008年9月24日任杨家乡民主村书记兼村长,…2005年春天,杨家乡党委召开会议要求各村林权转让给个人,我主持召开村委会讨论转让林权的事,村委会同意林权转让给个人,我书面到乡里请示,当时乡长黄×同意转让给个人,并将批示交给林业站长于××,我问过于××,于××也同意将林权转让给个人。我们经过公开拍卖,这块地没有拍出去。我和乔××说你包了这块地得了,乔××同意了,后来,会计闫××把乔××已签完字的合同交给我,我在合同甲方法人的位置签的字,合同开始生效。2006年5、6月份,我下去检查时,发现乔××买的这块林地上的树全没了,把地翻了,起垅在北侧植一部分手指粗的杨树,其余全部种上黄豆了。我问乔××树咋都伐了,你审批了吗,他说审批了。秋后所植的树全都没了,2007年春天,乔××提出种果树,后来又说没有树苗,他又栽了一点松树,每隔6根垅种一行,实际上还是以种黄豆为主。2008年还是这样。…乔××向我提出买林地时,说是他自己买,我在合同上签字时发现乙方是孟××,孟××是他继父…乔××在合同上写孟××的名就是为了避嫌,怕村民有意见;2006年6月我检查时,这块地上的树全部没有了,按照合同规定就已经终止了。2006年开始乡里给植树指标,村里当时集体讨论决定谁植树,树归谁,乔××在这块林地上每年种点树,所以在我担任村书记期间,没有把这块地收回来。…乔××在2004年任的民主村副主任,在2005年村里研究过林权转让的问题,并且形成会议记录,当时研究的是村里十多块林地的处理办法,没有具体针对某一块地开过会。当时村里的林地都包出去了,还剩三块,其中就有这一块,我找乔××跟他说你包了算了,正好你还能管着,他就包了这块地。交了1820元。…这块地的土地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14、被告人乔××的供述:2008年8月我担任民主村书记兼村长。2005年年末,郝××担任书记兼村长时,我担任副村长,乡里号召村林地承包给个人,我向郝××提出承包这块林地,郝××同意了,当时合同是拟定好的填充式合同,会计闫××填完后,我签名时没签我自己的名,而是签我继父孟××的名,他的名章也是我拿来盖上的,我又交的1000多元承包费。后来,林地里的树丢了很多,不是07年就是08年,我把剩下的几棵树伐掉重新种树,间隔种黄豆。2009年正月十五前后开始征用土地修绥北高速路,我承包的这块林地边也被征用一部分,我、杜×、郝×甲、刘××的地都写我名下了,总共11万多。杜×的地因为没交钱,所以没给他补偿款,郝×甲的地当时给郝×乙了,给了郝×乙一部分钱,给刘××一部分,剩下没发下去的部分都入村里帐了。我得的这部分让我日常生活花了。2009年5月1日,我与村里重签的林地承包合同,期限是20年。因为按原合同规定,我种的树全死了,合同终止了。所以2009年重新签的合同。2011年春天,开始修绥北路辅线,交通局邢××和修路的负责人找我,要在我承包的林地上建取土场,每棵树给我补偿20元钱,我感觉不合算,迫于乡里压力,我让孟××出面表示不同意。后来交通局同意以耕地补偿我,我就同意了,总共补偿26万余元,都入孟××存折里了,我从信用社取出还我个人贷款了,贷款名是杨××,其余用于承包本村农民耕地了,还有一少部分用于垫付村里支出,入到我个人往来里了。……这块林地的使用权归我,林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我承包的910棵树是2008年春天伐没的,是为重新造林伐的。绥北高速修路是2009年2月开始的,建高速路占了我林地的地头,征占面积是3940平方米,每米给补偿11.4元,给了44955.40元。好像是2009年3月或4月拔下来的这些钱让我日常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归集体所有的征地安置补偿款人民币44955.40元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认定的第2起贪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无罪的辩护意见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寒梅人民陪审员  吴向辉人民陪审员  魏子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