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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宋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宋远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张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宋远翔,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军诉被告宋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佃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远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和2013年9月2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61000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3000元。被告宋远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宋远翔因经营油漆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军人民币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期限一个星期,到2013年1月30日归还。宋远翔2013.1.24”。后因资金需要于2013年9月2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张军人民币11000.00大写壹万壹仟元整宋远翔2013.9.25”。该两笔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等认定的,均经庭审审查核实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要求被告宋远翔偿还借款,有借据、欠条为凭,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其利息请求部分,因借据中对支付利息无约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宋远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权、质证权、陈述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远翔偿还原告张军借款6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宋远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佃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