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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如兵与葛子福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子福,闫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葛子福,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申请人:闫如兵,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闫如兵、葛子福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闫如兵、葛子福之间因2013年11月23日20时40分左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闫如兵一次性赔偿葛子福: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1638元,护理费546元,住院伙补12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20元。总计2524元。二、闫如兵、葛子福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