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金英、史文国与被告史文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史文国,史文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金英。原告史文国。被告史文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英、史文国与被告史文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英、史文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英、史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英、史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英、史文国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