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爱峰、刘贵荣与贺明伟、东明县环境保护局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峰,刘贵荣,贺明伟,东明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爱峰,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刘贵荣,女,1945年08月29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贺明伟,男,1980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J00**号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东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东明县永安路南段18号,系鲁RJ00**号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4日14时15分许,贺明伟驾驶东明县环境保护局所有的鲁RJ00**号轿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62省道东明县井店村处时,与同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李爱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李爱峰和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刘贵荣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贺明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爱峰和刘贵荣无事故责任。申请人李爱峰、刘贵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贺明伟驾驶东明县环境保护局所有的鲁RJ00**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峰、刘贵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贺明伟驾驶东明县环境保护局所有的鲁RJ00**号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