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振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振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9号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薛行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回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黄骅市。被告:宋振洪,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振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振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振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