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少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红旗、王博豪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旗,王某某,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少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王红旗,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60********。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红旗,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与凤城二路交汇处(汉城湖封禅天下景区入口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旗、王某某与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中,原告王红旗、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旗、王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200元,剩余22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