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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与任万勇、任莉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任万勇,任莉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钟某,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富,该服务所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任万勇,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任莉华,女,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因与被申请人任万勇、任莉华之间产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万勇、任莉华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高明富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高明富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