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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何云峰、何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何云峰,何少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荣,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伯雄,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云峰,男,汉族。被告何少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峰、何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掖市明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