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谷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谷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谷某,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