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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