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雪松与被告徐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松,徐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刘雪松。委托代理人董泽铎、孙辉。被告徐祥金。原告刘雪松与被告徐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代理审判员孙在桐、人民陪审员孙克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雪松、被告徐祥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