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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64号原告王某,河北省饶阳县五公镇王桥村,农民。被告安某,河北省饶阳县五公镇王桥村,农民。本院于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刘明辉审判员  赵铁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