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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6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显平与张显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平,张显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6623号原告张显平,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张显华,男,1954年2月4日出生。原告张显平与被��张显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怀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平、被告张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同胞兄弟,两家东西相邻,我居东,被告居西,我家有西院墙,被告家无东院墙,两家均走南门。1984年父母给我们兄弟分家时,口头约定从被告家南边划出3米过道供两家通行。2013年11月中旬,被告在紧贴原告家西墙的两家共用过道内建造了宽3米、高3.2米的砖墙,导致我家不能往西通行,村委会找到被告,要求其拆除砖墙,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建在两家公用通道内的宽3米、高3.2米的墙拆除,不得阻碍原告家正常通行。被告辩称:我垒砖墙的地方属于我的宅基地范围,我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垒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显平与被告张显华系��胞兄弟,两家互为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被告门前原有宽约3米的过道可供东西方向通行。2013年农历十月初,原告在该过道东侧两家中间位置安装了大门,此后被告即无法再向东通行。此事经多方调解未果,被告即在原告安装的大门西侧过道内垒建了一道砖墙。至此,原告也无法再向西通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现场勘查,原告出门向南有过道可供通行,过道窄处宽约2.4米。诉讼中,双方对被告门前约3米宽的过道是否属于被告宅基地发生争议,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因被告门前的过道是否属于被告的宅基地范围产生争议,应当先行经过人民政府确权,在未确定该过道权属性质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垒建在过道内的砖墙以供其通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显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显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怀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