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寿兴申请刘瑞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寿兴,刘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赵寿兴,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瑞祥,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赵寿兴与刘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瑞祥给付原告赵寿兴欠款39280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计算迟延履行金每日3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瑞祥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寿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8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瑞祥在银行的工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瑞祥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