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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贾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曾某某,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贾某某,现住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