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贾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曾某某,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贾某某,现住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