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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20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树香,农民,(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从金平,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付金良代理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