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20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树香,农民,(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从金平,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付金良代理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