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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保字第7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桃英与吴石福、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腾冲煤矿、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凤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桃英,吴石福,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腾冲煤矿,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保字第796-1号申请人杨桃英,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吴石福,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申请人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腾冲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负责人吴石福,该企业事务执行人。被申请人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华丰集团丰茂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兰村乡石联村。法定代表人刘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彭凤华,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人杨桃英因被申请人吴石福、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腾冲煤矿、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凤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承包款、利息、违约金191万元,现被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百姓家园同悦园9栋5号的房产作为诉请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百姓家园同悦园9栋5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吴石福、攸县兰村乡满江村腾冲煤矿、株洲丰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凤华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献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旺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