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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顾辉申请执行王鹏、李新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辉,王鹏,李新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顾辉。被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李新美。关于申请执行人顾辉与被执行人王鹏、李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二、被告王鹏、李新美于2013年10月30日前共同向原告顾辉支付被告王鹏应承担的合伙投资款30000元。三、合伙财产地磅、板房归被告王鹏所有,破竹机、厂房及其他合伙财产归原告顾辉所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顾辉负担265元,被告王鹏、李新美共同负担260元。然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1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美系教师,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4年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新美工资1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顾辉合伙投资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2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荣华审 判 员  吴同斌代理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