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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知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与林雯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林雯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85号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承红。委托代理人:郑岳常。被告:林雯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雯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