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周伟诉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行初字第0023号原告周伟。被告丰县公安局。原告周伟不服被告丰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交决字(2013)第3203212900049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25日原告周伟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李念鑫人民陪审员 李正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