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解桂春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解桂春。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刘巧铭。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镇文渊路133号-93。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告解桂春诉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解桂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桂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淼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