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黎审 判 员 李琼玲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陶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