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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崔吉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15号原告崔吉有,男,5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被告杨玉生,男,64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吉有与被告杨玉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