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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