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