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梁亿源与孙枢昌、陈绪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亿源,孙枢昌,陈绪国,临湘市长塘采石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梁亿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欧宁鑫,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孙枢昌,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绪国,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居民,港澳证件号码A760925(9)。委托代理人舒劲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湘市长塘采石场。负责人梁亿源。原告梁亿源与被告孙枢昌、陈绪国、临湘市长塘采石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圣岩、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亿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亿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亿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80元,减半收取24440元,由原告梁亿源负担。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夏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