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尹X与韩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尹*。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