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谭某、杨某某、杨红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湘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2012年11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某某。2012年11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红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陈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在本县文星镇桥东市场内开设一家麻将馆。自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麻将馆开设赌场,邀集赌民以“牛牛”的形式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15000余元。2012年11月15日15时许,张某某、徐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该麻将馆内“牛牛”赌博时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院以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麻将馆为赌场,邀集赌民以“牛牛”形式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5000余元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袁某某、蒋某某、程某某、某放、徐某、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1月15日下午在本县文星镇桥东市场一麻将馆内以“牛牛”形式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证人王某、袁某某还证实曾多次在此麻将馆参与赌博,赌场是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三人合伙开的。2、湘阴县公安局出具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2年11月15日16时公安机关对三被告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查获扑克牌一幅、赌资31300元,并予以扣押。3、湘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湘公(巡)决字(2012)第944-953号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谭某某、蒋建某、某放、王某、程某某、张某某、徐某、袁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4、湘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但二被告人一直未缴纳罚款。5、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的供述。均对利用麻将馆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6、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杨某某、杨红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款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杨红某犯开设赌场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姚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明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