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魏金皊、张杰、魏本行、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魏金皊,张杰,魏本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路狮子山东苑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XX,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魏金皊。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魏本行。被执行人XX。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魏金皊、张杰、魏本行、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云证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魏金皊名下有车辆且被本院轮候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云证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