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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声群与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群,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19号原告李声群,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蓓蕾,重庆渝北区双凤桥法律事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静,重庆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北湖路双龙市场8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643-2。法定代表人田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正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南鑫,公司员工。原告李声群与被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8月到2013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芳芳